一 未申報納稅
發(fā)生股權轉讓行為但不申報繳納相應稅款的,股權轉讓雙方屬于不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,將會受到相應稅務行政處罰,被投資企業(yè)若未履行報送材料的義務,亦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。
1.股權受讓方
股權受讓方作為簽署股權轉讓協(xié)議的一方主體,依法屬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申報并繳納印花稅,未按期申報并繳納的將受到補繳應納稅款并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;其同時作為股權出讓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,未履行扣繳義務,未按期申報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(guī)定將受到行政處罰,可能被處以未申報稅款的罰款處罰。
2.股權出讓方
股權出讓方作為簽署股權轉讓協(xié)議的一方主體,依法屬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申報并繳納印花稅,未按期申報并繳納的將受到補繳應納稅款并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;其同時作為股權出讓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,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,未按期繳納稅款的,將受到補繳相應稅款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3.被投資企業(yè)
被投資企業(yè)在其自然人股東發(fā)生變化時具有履行報送相關資料的義務。根據(jù)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“被投資企業(yè)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、會議紀要等資料。
”該條第二款規(guī)定“被投資企業(yè)發(fā)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,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《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(A表)》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。”被投資企業(yè)在其自然人股東發(fā)生變化時未依法履行報送相關資料義務的,根據(jù)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,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隨著稅收征管的深化改革,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逐步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,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的廣泛推行,納稅人想要通過不申報納稅逃避稅款的目的將無法實現(xiàn),否則將面臨雖轉讓股權但不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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