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號公告里面的第三條規(guī)定是指:
(二)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(fā)生騙取留抵退稅、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情形;
(三)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;
(四)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。
(一)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:
1.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,連續(xù)六個月(按季納稅的,連續(xù)兩個季度)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,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;
3.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(fā)生騙取留抵退稅、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情形的;
4.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;
5.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!
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沒有提到政策截止期限。
小編提示:經(jīng)過對比,我們可以看出,留抵退稅政策貌似沒有截止期限,只是又恢復到了39號公告規(guī)定的條件申請了。
小編也咨詢了一下12366,確認了一下,目前符合條件的,還是可以申請的。